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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农家致富》2013,(2):53
江苏省盱胎县淮桥镇读者王某来电:镇上有一家门市卖的部分种子没有包装。请问:销售没有包装种子违法吗,应受何处罚?答:《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规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枝、叶、芽、细胞等;苗和苗木,包括蔬  相似文献   

2.
周健 《河南农业》2009,(10):56-57
一、存在于种子经营市场中的问题(一)包装不规范和无标签目前。种子经营市场上一些农作物常规种子大部分是外地购进,部分是农户自选自用剩余的。所以,在种子经营销售中依然存在包装不规范和无标签现象。《种子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销售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相似文献   

3.
《农家顾问》2013,(5):8
农业部办公厅4月18日公布《关于种子标签问题的复函》,重申种子标签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销售的种子都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  相似文献   

5.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  相似文献   

6.
《现代农业》2002,(6):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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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它1~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刊辑)  相似文献   

9.
我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就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作出的规定。因此,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范围,有讨论的必要。一、种子质量问题的范围1.假种子的范围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假种子的范围。该款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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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 关于品种名称的标注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 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二)种子类别、品种、产地与标签 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市场上商品种子的标签标注品种名称 较为混乱,有3种情况:①在审定名称基础上多字或少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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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以下简称《审定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申请国家级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品种审定,按规定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适用本指南。第三条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1亿元、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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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9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部长陈耀邦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监督、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少量或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饲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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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技推广》2013,(Z1):14-19
(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发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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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买什么样的种子1.买小包装的种子,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包装规格。2.买标签齐全的种子。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日、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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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技推广》2016,(8):27-32
正(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发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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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种品函[2014]111号)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现将2014年河南省第三批、四川省第二批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四川省种子站反映。异议人需要用真实姓名,并提供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异议单位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联系人: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邓宏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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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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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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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资》2012,(24):3
<正>本报讯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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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2000,(11)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三十九条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四十三条 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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