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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已经八年.在这八年中,通过不断的实践,又相继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使种子法规体系逐步得以完善和健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现就本人多年来从事种子管理工作的体会,谈些不同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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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品种选育与审定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种子法》配套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又进一步对农作物品种区试及审定工作做出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要贯彻落实好《种子法》及配套规章,依法做好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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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未经审定品种是指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经营推广前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包括虽经国家或经省级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种子市场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导致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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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勉县在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也不容乐观。我县现行品种管理工作依然存在部分问题。1963~2013年间,国家审定、陕西省审定(陕西省引种)适宜在勉县种植的"三杂"(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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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一二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等对主要农作物品种从试验、示范、审定、推广、生产、经营、管理、保护等皆给予明确的定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生产、经营前必须通过审定,使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市场化运作秩序比较混乱。本文就种子市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审定制度与品种保护谈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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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就农作物品种管理而言,引入了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的概念,依据<种子法>,国家对此将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本文仅就如何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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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2000年7月8日通过并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明确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而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种子法》的这些规定,现就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看法与建议。1 加强对国家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试验、审定的协调工作目前,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必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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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辣椒是江苏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也是我市种植的大宗农作物.为加强西瓜、辣椒种子管理,规范品种引进及种子经营行为,保证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西瓜、辣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东台市西瓜、辣椒种子市场的新情况,采取多项措施加强西瓜、辣椒种子市场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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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规主要农作物品种无提纯复壮措施,未审先推的现象依然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推广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并在其适宜的区域推广,而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未审先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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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品种管理,遏止品种多、乱、杂现象
1.1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凡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禁止销售、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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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由此可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重要性。在广西每年报审的水稻品种有上百个之多,但通过第一轮筛选的水稻品种却是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当然与报审单位选育的水稻品种尚未成熟有关.但其中也有部分原因是由于报审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导致报审品种无法通过第一轮筛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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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办公室 《种子世界》2005,(8):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5月10~12日,第一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稻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四次初审会议,稻专业委员会全体13位委员参加了会议,负责品种试验的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对申报国家级审定并完成品种试验程序的稻品种进行了初审,并对申报稻品种审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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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1.1种子法规对种子工作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农业部又先后实施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12个种子专门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种子管理条例>,这些种子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成为当前规范种子工作的法律依据.种子法规总的要求是:销售的种子要经过加工、包装、附有标签,建立经营档案,确保质量,向用户提供说明;要做到诚信守约,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公平、公正的种子市场秩序;要搞好售后服务,对用户做好技术指导,在出现质量纠纷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这些法规,把种子产业推向市场,强化市场竞争,增大对种子产业活动的约束性,使种业发展有法可依,依法治种,促进和保障种业发展,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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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以来,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格局被打破,在发挥积极效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