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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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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刊2005年第10期刊登了河南省新郑市农业局李宝玉先生《农户死亡成员生前承包的耕地是否应当交回》一文。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死亡,其生前承包的耕地不能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应该交回发包方。其依据主要有两条:其一,交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和广大农村的实际,有利于及时解决人地矛盾,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其二,交回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并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农家致富》2013,(16):55
江苏省姜堰市俞坚镇读者郑某来电:2003年,本村王某将他的5亩多承包地转包给我,王某后来去世,今年他儿子欲向我要回这些土地。请问:他能要回土地吗?答:《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由非家庭成员继承。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  相似文献   

3.
正发展家庭农场的原则应当是坚持"两不变"、做到"三为主"、"一适度"。坚持"两不变":一是坚持农户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不变,二是,坚持农户流转土地的主体地位不变,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做到"三为主",即以农户家庭劳动力为主。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既体现了农户家庭是承包经营主体的本质,又反映了家庭成员是劳动人民的性质。以流转土地为主。统计资料显示,现在我国农户承包土地规模在5000平方米,周口市在5336平方米左右,农户要扩大经营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这一规定,“四荒“承包经营权及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另一种情况是,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对此没有限制. ……  相似文献   

5.
国家在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中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义务兵、婚嫁或入学深造者的土地承包问题,尽管本人户口已不在本地,但如果此人在离开之前已分得了土地,那么,其土地原则上仍由其家属或家庭成员耕种,集体不一定要收回,但其家属或家庭成员不想继续耕种,可向集体提出退田,已将土地退  相似文献   

6.
余莉 《河南农业》2019,(22):5-5
一、清查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支持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相似文献   

7.
山西省运城市某村民来信咨询:我家承包了几十亩地力比较稀薄的山地,由于当地雨水比较少,所承包的土地位置又不利于灌溉,最后家庭成员商议准备种一些油  相似文献   

8.
汪义 《新农业》2006,(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问答及实施指南》第57条指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续承包,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怎样认定家庭消亡呢?我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中,是这样理解并执行的。  相似文献   

9.
《新农村》2017,(7)
<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农村改革之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自2016年开始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以来,紧紧围绕农村承包土地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家庭成员、权属关系混乱等方面进行了细心的摸底和调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  相似文献   

10.
《农家致富》2013,(6):55
江苏省盱眙县兴隆乡读者孙某来电:2001年,我将承包地转包给郭某,协议约定,不得在转包土地内建违章建筑、不得荒芜。承包期间,郭某擅自建违法建筑且疏于管理,造成土地严重毁损、荒芜和栽种的果树死亡。请问:我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吗?答: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形式流转给郭某经营,双方签订的承包土地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当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  相似文献   

11.
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何仲裁土地承包纠纷?目前我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存在着哪些问题?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相似文献   

12.
国家在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中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义务兵、婚嫁或入学深造的土地承包问题,尽管本人户口已不在本地,但如果此人在离开之前已分得了土地,那么,其土地原则上仍由其家属或家庭成员耕种,集体不一定要收回,但其家属或家庭成员不想继续耕种,可向集体提出退田,已将土地退回的,原则上不再承担农业税及其附加。此外,还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形式,将责任田转由别人耕种,具体缴纳费义务由双方商定;如果军人、婚嫁或升学转出户口将自己已分得的土地由别人代耕,则代耕有义务上缴此份土地的各种税费。  相似文献   

13.
《陕西农业科学》2014,(3):55-55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相似文献   

14.
<正>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承包法中相关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相似文献   

15.
法律在线     
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是否犯罪问:我们村上的王某在自己承包的果园围墙上私设了电网防盗,结果使一名偷苹果的小孩触电身亡。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重大损失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  相似文献   

16.
《现代农业》2005,(4):41-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相似文献   

17.
<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农户家庭成员因婚姻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员变化,一个家庭承包户往往会分成几个单独生活的家庭,最典型的是子女长大成家后会与父母分户,成为一个单独的农户,这就涉及到对原有承包地的分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到农户要求分户的,是否需要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将原有家  相似文献   

18.
10个月前,我的老伴去世,留下两间房子和一些财产。请问,对这些财产.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继承。另外,子女们都未提出过继承问题,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相似文献   

19.
王桂芹 《山东农业》2003,(10):47-47
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详细说明,这有待于在今后制订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主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即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须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  相似文献   

20.
中央一号文件及相关法律强调“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长久不变”。对此,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僵化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在保持土地分配稳定多年不变的情况下,出现了出嫁女、新生儿和已死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分配问题;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针对相应的土地权益分配问题进行土地承包权调整过程中却有失偏颇。因此,为解决现有土地制度和农村现实冲突,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引入司法介入农村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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