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驻场检疫工作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神圣职责,驻场检疫员通过对进场生猪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堵截产地检疫、运输检疫中的漏洞,是生猪流通环节最后一道关口。定点屠宰场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免疫标识收购生猪。在屠宰过程中,检疫员通过宰前检疫,以及对  相似文献   

2.
检疫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检查动物是否免疫,有无免疫证明,有无佩戴耳标标识、产地检疫情况和动物来原及动物健康状况等,便于即时处理,有效地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有利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1宰前检疫的步骤1.1检查免疫证、免疫耳标检查动物有无免疫证、免疫标识,已经过哪几种国家规定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如不在有效期内或未经检疫的,则应对动物进行详细检查。1.2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且是一畜一证,动物种类、产地(乡、村)、单位、免疫证号、用途是否填写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它们是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后出具的证明,也是经营者运输、屠宰动物和经营加工动物产品重要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4.
动物防疫监督是一项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查证验证就是其中重要一项。我们区域所使用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要求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如:猪牛羊等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统一使用的动物防疫证照是由农业部设计并监制的。检疫证明共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我国的动检工作中使用的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用于县境内交易、运输的动物.此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动物畜主。  相似文献   

7.
检疫证明回收是屠宰厂(或肉类联合加工厂)在屠宰动物前核对《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具备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准许入厂屠宰并回收检疫证明。同时也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促进检疫工作和逆向监督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8.
所谓动物防疫证照,它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等。动物防疫证照是货主合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法律依据,也是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监督货主所经营动物合法的重要凭证。依据有关规定,各省在主要省际公路干线设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主要查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三证一标(即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动物免疫耳标)”和消毒工作。笔者从事312国道陕西商南段过境动物及动…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动物检疫证明有5种,即《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这5种检疫证明的使用,增强了在产地、运输、市场等环节对动物疫病的监督作用,降低了动物疫病扩散蔓延的机会,有力地促进了检疫、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这5种检疫证明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以下是个人的一些想法,希望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动物检疫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经过检疫合格后所出具的法定证明。在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过程中检疫证明的用量较大、使用频繁、书写严格,可见动物检疫证明在动物检疫和监督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使用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证明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五种,另外还有《非疫区证明》。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由法定人员按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是动物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法定证明。经检  相似文献   

12.
省际间或省内公路上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肩负着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任务 ,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查证验物 ,对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者依发处理 ,实施补检、重检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即 :《出具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具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简称“二证”)。但本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在出具“二证”的基础上还要出具某种疫病非疫区证明、动物免疫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甚至出具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  相似文献   

13.
《动物防疫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步入了法制法、规范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地检疫出证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作到凭动物免疫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必须回收等量的免疫证,附到动物产在检疫证明的存根上。笔者就动物免疫证的查验、旧收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14.
<正>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检疫规定,动物从产地到运出县境需办理三个证明: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①证);②《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②证);③《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下简称③证)。①证、②证"畜主"一栏  相似文献   

15.
产地检疫是指对境内流动的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所实施的检疫,即到场到户检疫。经检疫员检疫合格后,由动物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在本县(区)内流通。其是一项基层检疫工作,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可以防止动物疫情进入流通环节,把动物疫情消灭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对保证人类健康安全,促进动物的免疫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产地检疫工作开展难度很大,我认为抓好产地检疫工作不可忽视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20 0 2年 5月 2 4日 ,农业部审议通过了《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出台 ,对加强和规范动物免疫工作 ,确保动物免疫率和免疫质量 ,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组织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笔者认为需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产地检疫时注意标识 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 ,检疫员必须查验是否有免疫标识 ,对没有免疫耳标或者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 ,对违规检疫员按《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2 屠宰场点检疫时注意免疫标识 …  相似文献   

17.
1 产地检疫1.1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的条件答:(1)动物 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是:a.来自非疫区。b.临床检查健康。c.规定免疫的动物预防接种在有效期内。d.规定的特异性检查项目结果为阴性。(2)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是:a.来自非疫区。b.肉类、脏器:经检验合格,胴体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或加封验讫标志。  相似文献   

18.
第十九条 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 第二十条 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 第二十一条 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 第二十二条 回收的动物免疫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  相似文献   

19.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发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断强化检疫证明管理,为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保证畜牧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贡献。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1999年以来,全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发放数量连续4年超过10万本,4年累计发放491118本。在加强检疫证明管理的工作上,除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之外,笔者认为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正>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这是法律上产地检疫的概念。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