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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依照农业承包合同,以承包方式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而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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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只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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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禄劝县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形成原因,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减少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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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禄劝县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类型和形成原因,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减少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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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应急办公室 《湖南农业》2009,(11):26-26
问:如何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答:首先,承包方与受让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达成真实一致的意见。其次,签订合同。合同采取标准格式,当事人要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用合同。流转合同要求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1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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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9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必要要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既有利于推动广大农民朋友增产增收,又有利于缓解当前农村地区存在的土地矛盾。本文简要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并深入探讨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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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是针对解决土地问题而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主要是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经营权的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巴里坤县花园乡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土地纠纷和上访事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主要论述花园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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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执法监督机制 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三资”工作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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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土地可以买卖吗?答:土地不可以买卖。《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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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1.承包合同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动的;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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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原<土地管理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明确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海门市在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努力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转变和发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规范审批程序,积极实践,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适当调整农村承包土地的成功之路.在此,笔者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如何办理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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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发包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1.承包合同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动的;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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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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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科技》2001,(4):3-3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异地繁育种子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运输.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