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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福 《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02,32(4):7-7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以来,委托检疫在偏远地区,特殊行业,“两厂”等部门的检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对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今天,尤其是《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委托检疫失去了存在的法律依据。另外委托检疫中存在许多问题,有违于《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显然已不适应现行的检疫体制,建议取消“委托检疫制度”其理由如下:1“委托检疫制度”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法》取消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委托检疫管理办法》是以《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为依据,《动物检疫法》的实施,使原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办法、规章等的作用自行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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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云南省各县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对检疫执法主体、检疫与检验、收费等问题的不同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笔者将生猪屠宰检疫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明确相关规定,供决策部门、相关检疫机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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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切实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稳中求进,巩固发展,经过全省广大检疫员、监督员15年的辛勤努力,甘肃的检疫监督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五点体会1采用多种形式,坚持三个面向,认真宣传贯彻兽医卫生法规,是搞好检疫监督工作的法宝1985年以来,甘肃省各级检疫监督机构认真宣传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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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检疫收费的历史及现状我国的动物检疫始于1913年,但真正的动物检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得以发展。从1985年《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发布实施起,我国的动物检疫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牧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检疫、防疫可收取检疫、防疫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志着畜禽检疫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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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确立《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这是在总结《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强监督,有利执法而作出的规定。1985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农牧部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农牧部门对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执行条例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凭检疫证明出售,调运家畜和上市买卖、运输畜禽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92年发布施行的《家畜家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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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动物检疫》2013,(8)
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日前,广州市动监所结合实际,印发了《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以此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升该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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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中,屡屡发现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委托检疫印章,认为不妥,其原因有三:1《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同时废止,其中有关委托检疫的规定相应废止,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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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与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岗位职责:(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应的配套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依法行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国家规定的检疫项目、检疫标准、检疫程序及办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3)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带齐检疫工具。(4)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滥用职权、枉法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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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了《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9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检疫。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了生猪宰前检疫和生猪产品的检疫由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市目前有生猪屠宰场167个,其中属食品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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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牧业通讯》2001,(4):65
甘肃省积石山县畜禽检疫站马富智同志反映:
我是一名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员。在基层动物产品市场检疫监督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一些诸如出售白条肉之类的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规定的事件。对此,现行的《动物防疫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是碰上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的整只白条肉胴体时,只有实施补检。这样的做法根本起不到打击违法行为的作用,相反使有些违法者胆子逐渐大起来,导致当地定点屠宰工作面临滑坡的危险。在动物防疫监督实践中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很多,在此只举上述一例,对于这类事件,由于没有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我们这些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员处于不管不行,管也无法的两难境地。同行中有人出主意说:“对于一些《防疫法》未作具体处理(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还是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时代的有关法规条款进行处理。”但是,用过时的法规作出处理决定,这样的行政行为本身不是错误的吗?
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该如何开展执法工作?特此求教,恳请指教。
编者:经请教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动物防疫法》颁布后,《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已失效,不能再适用,用过时的法规作出行政处理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据悉,有关部门已将《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列入议事日程,相信实施条例颁布后,大部分问题可得到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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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兽医卫生立法彻底改变动物检疫工作的混乱局面陈武厚(陕西省临潼县动物检疫站710600)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这部法规的初衷,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前提下,而1985年以后,我们就开始实行了一系列经济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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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站与屠宰场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畜牧兽医站依据《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对防疫、检疫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对屠宰场防疫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派出专职检疫员实施待宰动物入场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和检疫记录、有关防疫资料的核查和监督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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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书凌 《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1996,(3)
浅议新形势下如何强化兽医卫生监督与检疫胡书凌(河南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450003)1985年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兽医卫生工作从此纳入了以法管理的轨道。随着农业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及一系列配套法规的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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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 ,不但是为保证动物及产品的卫生质量 ,而且可以及时发现病原 ,以便及时采取防疫措施 ,防止疫病传播 ,保障畜牧业的发展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无论是 1 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还是 1 997年颁布的《动物防疫法》 ,对此都有明确条文规定。但直到今天 ,有的地方在落实有关检疫规定时做得不够 ,仍存在一些问题。可以说是贯彻《动物防疫法》的死角 ,列举事实如下。1 轻视宰前检疫如 :某县实行家畜定点集中屠宰已有十几年 ,但其检疫工作长期以来仅限于家畜宰后的肉品卫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