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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了随着我国三权分置的提出,土地经营权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农民和企业关注,合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的经济水平,还可以为企业以及种植大户提供规模建设的土地。分析了三权分置与土地流转的定义以及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现状,探讨了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期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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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分离的最主要形式就是集体与林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集体在保留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林农林地承包经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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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系列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党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和促进林农就业增收的重大举措。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当前深化“三农”问题研究的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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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自留山近40年来,由于人员变迁和自然变故等因素导致自留山经营单位(家庭)消失,对此类自留山处置的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林业生产。自留山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各地实践中自留山使用权流转事实上依然存在。文中梳理自留山政策发展过程及部分省(区、市)有关自留山政策,结合浙江省开化县和仙居县一些典型案例处置的实践探索,提出如下建议:将自留山使用权分解为资格权和经营权,实行自留山所有权、资格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经营权;正确处理好消失农户(外迁或亡故)的自留山资格权,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自留山经营权得以正常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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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A版)》2018,(16)
正重庆市南川区自2015年开展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建设以来,对林地有偿退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家庭林场、森林保险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全面完成试验任务,取得了很好成效。积极探索三权分置,推进集体林地规模经营。一是探索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办证。积极探索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三权分离"办证,出台《南川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赋予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等更多权能。二是探索土地承包权和林木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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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A版)》2018,(16)
正恩施市承担着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和建立公益林管理经营机制四项试点改革任务,三年来,先行先试、大胆创新,圆满完成了改革任务。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探索了集体林地流转新途径。彻底改变现行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制度无法保证流出方和流入方的权利义务的现状,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独立,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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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A版)》2018,(16)
正2014年11月,巴州区被中农办、国家林业局等13部(委、局)列为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以来,紧紧围绕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积极探索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制度机制,扎实推进改革试验示范各项工作。探索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一是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放活商品林林地经营权。区政府出台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转包、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商品林林地经营权的,向流入方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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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是林农发展权保障的基石.目前集体林地所有权主体错位,产权边界不清且权能残缺,收益分配制度不规范,产权流转制度不合理,使得林农的发展权既不完整也不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林地发展,必须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细化集体林地产权结构,完善集体林地产权权能,保护处分权和收益权,建立合理的林地流转机制,为集体林地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从而更好地实现林农发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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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在对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的同时,提出了对家庭承包农户(包括其他林权所有者)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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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处理权(如采伐权、采集权、流转权、抵押权等)、收益权(如补偿权等),以及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性权利.林权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林业发展的根本和林区秩序稳定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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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中国(A版)》2018,(16)
正重庆市永川区自2014年底以来,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探索公益林管理经营机制,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林权流转的机制和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探索,取得一定成效。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一是探索非林地林木确权。为解决非林地造林林木权属问题,永川区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两权分离"方式,为非林地上林木办理"林木证明"。目前,已累计办理"林木证明" 10宗,办证面积7810.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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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多元化和非公有制林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内容的林权的保护日益成为包括林农在内的广大林业建设者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原承包的林地、耕地权属的相关思考。一、法律条款分析《土地承包法》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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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 《绿色中国(综合版)》2011,(20):112-112
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土地承包经营在林地上的实践,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与完善。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民脱贫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