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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讨借款到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出借人索款心切.在判决生效后擅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被告财产.结果涉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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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25日,张某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谢某在县城的房屋作抵押担保,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在抵押登记证上注明抵押期为自借款之日起二年。张某借款期满后,一直未还,信用社遂于2001年7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息,并由谢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张某辩称其借款期满后,某信用社未向其催还借款,已超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谢某辩称其抵押担保期限已超过,因而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某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完成后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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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向我借款1万元,因逾期未归还,我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3年1月判决本月30日前还清,张某于20(13年3月外出,去向不明。今年4月,我找到张某,但他无还款之意,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已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没有受理,请问,申请执行有期限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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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张某因购买装载机缺少资金,向同村的王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5%,月计利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4万元借款本金及支付6个月的利息12000元.法院审理后,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为由,判决张某偿还4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驳回了王某要求张某支付1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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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广西河池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中学老师容某于2001年7月11日供给来学校支教的老师韦某33000元,韦某当时写下了借款凭据,承诺于2001年11月30日前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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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2月16日,岳某与陈某共同借吕某现金1万元投资办厂,后岳某退股,此借款便转给陈某。2003年2月,吕某持借条的复印件找陈某夫妇索要借款,陈妻还钱后,将复印件撕毁,并未要求收回原始借条。其后,吕某以陈某未还钱相要挟,让陈某修改原借条,将“借款人岳某”后加上“担保人”三字,而后将岳某起诉到县法院。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调解,并由法院执行完毕,岳某付给吕某现金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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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村民何某因急于用钱,向高利贷款人庄某借人民币4000元,当时出具了借据,并言明了利息,期限半年。何某借款后,按月还清了利息,借款期限一到,何某在自己家里将4000元本金和未结清的利息全部还给了庄某,庄某将4000元借据给回了何某。何某粗略看了一下借据,认为是自己写的,随即将借据撕毁、扔掉。可事隔十几天,庄某说何某未还清款,并拿出借据给何某,还扬言要向法院起诉,何某当即气愤不已,斥责庄某如此歹毒。又过了几天,庄某终将何某告上了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何某败诉,令其还清庄某的4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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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红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4):71-71
1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以取款凭证为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一审判令被告邹某归还原告孙某借款5万元。2009年,邹某向孙某借款5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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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到期莫忘讨
案例:2008年6月,王先生的同学赵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王先生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还款期限为2008年12月30日前。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约还款,王先生也没有急着催要。2011年元月,王先生因结婚需要钱,便多次向赵某提出还款请求,但每次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无耐之下,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赵某辩称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王先生又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赵某主张过权利,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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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63岁的黄某因老伴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向棋友张某借款10000元。借款时没有第三人在场,碍于情面,张某也未让黄某打借条。2014年10月,张某因女儿买房急需用钱,便向黄某催要借款,但黄某一直拖延不还。后张某担心黄某赖账,便在几次电话催款过程中,利用手机的通话录音功能,将与黄某的对话过程录制下来。最后,张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黄某辩称,该录音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没有书面的借条,不能认定借款的事实存在;另外,就算录音是真实的,在录音时未经其本人同意,属于偷拍偷录,录音作为证据不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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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使用过借条。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借条来欺诈钱财,从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以下是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借条陷阱类型:一、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钱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张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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