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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4):39-43
土地流转催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所在。建议通过完善土地流转政策法规体系,规范政府职能;完善土地定价机制,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创新融资模式、贷款抵押担保品、金融服务方式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等措施,促进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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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流转这个词已经成为农业生产关系转变的核心点。特别是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规范了土地流转行为,鼓励了更多的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农业领域,为土地流转创新经营提供了政策和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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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存模式与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形特点、农民对土地依赖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小农经济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共存,但小农组织化程度低、土地流转不畅、小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位不准等导致二者在共存过程中存在联结机制松散、难以形成优势互补等问题,因此尝试探索小农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有效的共存模式,并提出统一规划部署农业经营、提高小农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实现共存的路径,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经济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共存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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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首要问题在于获得农地经营权。农民思想保守,缺乏合同契约意识;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价格制定不合理;土地流转期限短;土地流转用途不明确或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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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要环节,而培育新型的农业主体,需引导农民土地流转。吉林省是农业大省,是具备发展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经营的区域,陈家店村和新农家村是吉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也是吉林省当前重点打造的四个村中的两个,但两个村土地流转方式及发展路径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两种不同模式下经营主体培育问题,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过程中需要思考和解决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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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耕地的主要经营者,他们对土地整治后耕地经营环境变化的适应不同。以产投比为识别差异的指标,重点研究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整治后耕地经营环境变化的适应程度。结果发现,农户对土地整治后耕地经营环境变化的适应性较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明显优势,产投比高于农户。据此建议土地整治项目应落在土地流转区域,旨在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和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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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将发展家庭农场列为全区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通过聚合土地、资金、劳动、科技等生产要素,助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一、提供政策支持,规范“土地”流转一是出台扶持政策。区委、区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意见》《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关于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等扶持政策,优先将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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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长江 《中国农业信息快讯》2014,(2):20-22,24
穆棱市农委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和土地流转机制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调研,分析了穆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4项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