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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的回顾1 .理顺了北京市兽药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 :2000年底机构改革后 ,由北京市农业局全面负责兽药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受市农业局委托 ,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承担全市兽药行政审批初审工作 ;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承担兽药执法监督工作 ;北京市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测工作。各部门在市农业局直接领导下各负其责、协同作战。2 .开展多项兽药执法工作 :“打假维权进村镇”兽药联合打假行动 ;对违禁兽药监督检查工作 ;协助农业部、市农业局进行动物及动物产品药残监测的采样工作 ;检查宠物医院及抽查兽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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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04,25(10):34-36
(续上期)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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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规范化、法制化阶段。现就具体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谈我们的看法。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等配套规章不完善就具体的监管情况来看,当前的兽药市场还处于相对无序、混乱、低层次竞争的阶段。各兽药经营企业都没有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没有完整的“购销记录”,更没有制订正规的“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出入库制度”、“兽药验收制度”等。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多为个体兽药经营店或者夫妻店,不仅规模小,管理更是混乱,单纯地把兽药当做一般的商品来买卖。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这些问题加强查处和整治,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我们却遭遇了执法尴尬——《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质量经营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药时应遵循的规范,也是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遵循的依据。但是新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也只是对GSP作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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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0,(5):24-24
<正>农业部要求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以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切实做好2010年下半年兽药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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