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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8):4-5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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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它有哪些职权?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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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哪些义务?
答: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互助性,作为社员可以得到合作社组织的帮助.享受各项权利,但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以下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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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何义务?
答: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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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有哪些组织机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由以下几个组织机构组成:
(1)社员大会。它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人数超过150人的,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由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决策、主要领导人的选举、分配方案及合作社章程制订和修改等重大事项,都要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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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农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是2005年3月以来,在郑州市农业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组的指导和引导下。根据巩义市农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等专业特点。在相对集中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业领域,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召开社员大会反复讨论、修改.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然后按照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召开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会、监事会的责任,最高决策权力归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社员入股、选择项目、原材料供应、生产、产品销售、收入、支出、收益分配等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科学决策。截止2008年底,已建成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5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其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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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通过选举产生.召开成员大会时,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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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是由其成员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成员对涉及合作社的一些重大或者某个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议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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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一般由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组成。权力机构是指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是指合作社的理事长或理事会;监督机构是指合作社的拙行监事或监事会等。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的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并不完全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某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合作社自己根据需要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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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湖南农业》2019,(12)
<正>(续第11期第12页)50.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经1/10以上的成员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1/2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代表2/3以上参加方可举行。成员大会对通过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对修改章程以及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人数4/5以上通过;对一般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人数2/3以上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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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7):72-72
问题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它是合作社间共同的法律行为,以合作社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基础,由准备合并的各方法定代表人以各自合作社的名义,就合并事宜达成协议,并依据该协议进行。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并协议,要事先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授权。合并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否合并由拟合并的合作社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同自己合并,否则合并无效。合作社合并以后,原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不会因合作社合并而丧失,将转为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的成员,但自愿退社者除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