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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因性格不合已分居数年。两人都想早日解除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但听说先提出离婚的人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会吃亏.因此,谁也不想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真的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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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汤某于2000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2岁的孩子由其抚养。2001年12月,汤某因骑车不慎被撞死,他临死之前立下遗嘱,儿子由其父母抚养,遗产也归其父母所有。虽然汤某的父母尽心尽责地抚养我儿子,但因二位老人年岁较高,有时力不从心,因此我想自己来抚养儿子。请问,我能将儿子领回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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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妻子借债为母亲看病 ,离婚时能否共同负担问 :去年 ,我看到哥哥为给母亲治病花了不少钱 ,就与丈夫商量能不能拿出家里的钱给母亲治病 ,可他以“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为由拒绝。无奈 ,我向别人借了 1万多元给母亲治病。现在 ,我们夫妻感情不和 ,准备离婚 ,我认为应将这部分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平分 ,可他拒不认可。请问 :这笔债务应不应该共同分担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作为中国公民 ,父母都有教育抚养儿女的义务 ,而儿女对父母也都有扶助赡养的义务。”从这一点看 ,不论城市、农村 ,女儿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你的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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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前不久,我丈夫在一次电工作业中因公去世。丈夫生前所在单位发给我们一笔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我丈夫与前妻所生的一个儿子现已参加工作,他得知情况后,要求把这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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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与丈夫于2007年元月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一女儿。由于丈夫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生女儿不久便常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3月,我带着女儿搬回自己父母家居住。期间,我丈夫从未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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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与丈夫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一两年,我俩的感情开始恶化。我的一位朋友亦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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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李民和王萍开办了“萍萍”饮食店,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从1995年起,王萍速上了麻将牌,并吸食毒品,丈夫好言相劝,王萍只当耳边风,并提出离婚。李民将实情告知丈母娘,可是岳母不信,反而责怪李民无中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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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为了让孩子受到最好的教育,他们一家三口来到了北京,丈夫开出租车,她摆修鞋摊,想不到时间不长,丈夫就因为车祸不幸去世。如果带着孩子回老家,经济压力会减轻不少,但为了孩子的前途,她还是咬着牙留了下来,仅凭着修鞋挣来的微薄收入支撑这个家。后来她听说天安门和故宫一带由于人流量大,修鞋的生意比较好,她便辗转到了那里,收入的确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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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3年前,我与前妻离婚后与现在的李某再婚,后因再婚妻子的子女嫌弃不愿赡养我,我只好另租房子独自居住。但我前妻的子女也不来看望我,认为我把积蓄都花在再婚的妻子那边,没给他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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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丈夫于1985年因病去世后我也未同公婆分家 ,公、婆的饮食起居一直由我负责。去年俩老人相继去世 ,留下了部分房屋与存款。在处理这部分财产时 ,我丈夫的兄、妹说 ,我丈夫已去世 ,我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留下的财产 ,只能去继承我生父、母的财产。不知他们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难道我侍奉公、婆多年真的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吗 ?读者 宋爱花宋爱花同志 :你丈夫的兄、妹说你不能继承公、婆遗产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你完全有权利和他们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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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儿婚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我见其可怜,便用自己准备用于养老的积蓄,于2007年元月为他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并以我儿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3个月前,我儿与儿媳闹离婚,我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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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丈夫 16岁时 ,他父亲就因病去世 ,留下患精神病的母亲和 3个弟妹 ,生活十分困难。父亲的遗产只有两间茅草房 ,全家人靠乡村救济维持生活。现在事过多年 ,村上又要我丈夫偿还父亲当年所欠债务。请问 ,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 夏英杰夏英杰同志 :你所谈情况如果全部属实的话 ,那么你丈夫是不应该替父亲偿还债务的。因为父亲去世时 ,他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对当时的民事行为不承担责任。另外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 ,其遗产应先用来偿还债务 ,然后才由继承人继承。你公公去世时实际上没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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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牛某之夫傅某自筹资金筹建了一家塑料制品加工厂,并以自己的名义到供电公司办理了用电手续,2005年12月傅某在外出销货的途中因发病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该加工厂因此而关闭,傅某尚拖欠供电公司电费及违约金共计5621元,供电公司多次要求牛某偿还此款,牛某辩称:“对欠电费一事,我丈夫在世时从未提及,我对此丝毫不知。即使属实,也仅属我丈夫个人行为,电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现住的房屋,是我丈夫生前花56000元所购买,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还属原产权人,产权不是我的。我丈夫死后没留下任何遗产。我不同意偿还此款。”经查,牛某和傅某系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子女,牛某是傅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6年7月,傅某向同镇居民文某购买了房屋一幢,价格为56000元,傅某在一个月内付清了购房款。但至今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仍在文某名下。牛某在其夫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傅某的遗产,并实际占有使用上述所购房产。请问律师,牛某有清偿其夫傅某身前所欠电费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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