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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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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动物保健》2014,(4):77-78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将就违法添加违禁药品、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不执行兽药GMP且不改正、向养殖环节销售原料药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江西饲料》2015,(3):54
<正>记者今天从农业部获悉,因存在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在兽药产品中非法添加其他成分、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以及生产的兽药质量不符合规定等一种或多种违法行为,农业部作出决定,吊销河南盛福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收回《兽药GMP证书》,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7家兽药企业分别是  相似文献   

3.
《兽医导刊》2014,(3):10-10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并从公告之日起,对以下有关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4.
《中国动物保健》2014,(9):84-87
近日,吉林等2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和中监所报送了2014年6月份兽药监督抽检经抽样确认的207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7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7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202批(附件3),现予公布。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相似文献   

5.
《中国动物保健》2014,(8):86-89
近日,甘肃等14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了2014年5月份以来的兽药监督抽检经抽样确认的154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12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8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该企业生产的假兽药136批(附件3),现予公布。请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  相似文献   

6.
《兽药市场指南》2010,(4):84-84
2010年2月26日,农业部下发农医发[2010]12号文件.下达了《2010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文件指出.2010年跟踪抽检的重点为2009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9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的产品;涉嫌添加违禁药物或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产品。定向抽检产品来源于2009年以来农业部通报并经企业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含6批)以上的兽药生产企业,抽检批次应占抽检计划的20%。  相似文献   

7.
《动物检疫》2014,(5):18-18
农业部兽医局4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要求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根据从重处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8.
正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1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  相似文献   

9.
正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第2071号公告,就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随后,两次下发通知,就严格落实2071号公告,提出了具体要求。该公告相当于对《兽药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是对《兽药管理条例》罚则中"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细化、具体化,划定明确的违法界限,以提高条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为便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兽药生产、经  相似文献   

10.
<正>从农业部网站获悉,农业部就《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问题发布第2066号公告,共计十四条。公告的发布对兽药企业未来包装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将主要点进行分析。一、公告首次直接表明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意味着企业在产品说明方面没有发挥空间,否则可能面临违规风险。《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未收  相似文献   

11.
《农村养殖技术》2014,(4):12-13
<正>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了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同时,农业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农业部负责人指出,农业部发布《公告》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12.
自去年以来,兽药监管政策不断出台,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到“开展兽药产品追溯信息试点”,再到“从严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等等,贯穿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这些措施的出台与实施表明了政府对畜产品安全的重视,以及农业部在整治兽药滥用方面的决心,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很多现实问题的存在会影响这些政策最终的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近日记者从农业部网站获悉,农业部就《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问题发布第2066号公告。公告的发布对兽药企业未来包装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就主要点进行分析。一、公告首次直接表明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意味着企业在产品说明方面没有发挥空间,否则可能面临违规风险。  相似文献   

14.
兽药     
<正>农业部办公厅征求《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企业,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农业部兽医局。详情请见: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1/20140113_3737527.htm3种进口兽药在我国再注册  相似文献   

15.
《兽医导刊》2014,(3):11-12
2014年3月3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以下简称《公告》)。农业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相似文献   

16.
《湖南畜牧兽医》2014,(2):47-47
<正>近日从农业部网站获悉,农业部就《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问题发布第2066号公告,共计十四条。公告的发布对兽药企业未来包装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就主要点进行分析。一、公告首次直接表明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意味着企业在产品说明方面没有发挥空间,否则可能面临违规风险。《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未收载的产品按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相似文献   

17.
近日,北京市兽药监察所等2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2016年1月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15批假兽药相关信息(见表1),全部为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列入附件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加强涉嫌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  相似文献   

18.
《农业新技术》2014,(5):61-61
2014年4月22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要求各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大兽药监管力度,根据从重处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从重处罚触及红线、底线的兽药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相似文献   

19.
根据2002年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兽药产业将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经营、使用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车间所生产的兽药产品。《兽药GMP规范》的强制实施,意味着中国兽药生产GMP时代的到来。  相似文献   

20.
《饲料广角》2007,(3):3-3
农业部通报了2006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谊季度共抽检薯药产品3653批,合格2797批。合格率76.6%.比二季度提高0.2个百分点.比2005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生产环节合格率97.5%,比二季度提高1.9个百分点。该季度兽药质量虽有所提高,但仍存在有意制假、非法企业生产假兽药等问题。农业部要求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通报的本辖区企业实施检查.监督销毁库存同批号产品.按销售记录监督企业召回、销毁已售出产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清查,发现本通报中同品种、同批号产品一律收缴销毁,并依法对经营、使用单位实施处罚:对本通报中标明“无此企业”的所有产品实施清缴、销毁.并进行追踪排查,查实假兽药的来源去向.依法严厉处罚.捣毁造假窝点;对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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