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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我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新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元月将父母的破旧住房拆除,正在盖新房时遭到村委会的阻止。事隔不久,村委会作出决定,将我原宅基地收回,并报乡政府、县土管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作出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干净,并恢复耕地地貌。对此,我很难接受。请问,难道农村村民就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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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结婚后就与父母分家,并申请宅基地盖了新房。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老屋5间。村委会说我已有住房,父母死亡后留下的宅基地不属于他们的遗产,村委会有权收回。于是,建议我把房屋出售给其他村民,以缓解宅基地紧张问题。请问,村委会的说法对吗?读者张守广张守广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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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 1991年,我与父母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了新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3月将父母的破旧住房拆除,正在盖新房时遭到村委会的阻止。事隔不久,村委会作出决定,将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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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父母在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认为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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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问题一直是个难题。不久前,河南省新县的李先生就遇到了宅基地确权的困扰。李先生是家中独子,早些年为了结婚,父母在村里为他盖了一处新房,父母生前在村里有一处旧房,前不久父母因病去世,旧房因此闲置下来。现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要收回其父母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李先生认为,那是父母的遗产,村委会无权收回。李先生想知道自己的想法合法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天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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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 我与父母在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世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认为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向阳向阳同志: 在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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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宅基地返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吉林省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村民赵某1986年获得一处宅基地,后其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县城事业单位工作,其女儿也于1999年嫁入邻村,户口也迁到该村。2010年和2012年,赵某夫妻相继去世,现在老房子也已经坍塌。现为解决本村村民宅基地紧张问题,村委会想将宅基地收回,交本村其他村民使用。而赵某之子却以宅基地属其父母、应由其继承为由,拒绝村里将宅基地收回。村委会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将赵某的宅基地返还。最后法院开庭审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村委会将宅基地收回,给予赵某之子一定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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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11):44-44
村民李林来信咨询:我结婚后与父母分家另过,经村委会批准获得1块宅基地建了1处住宅。2010年父母双亡后,我打算将他们原来的旧宅翻建成新居,但我村村干部却让我拆除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将旧宅基地交回村集体。请问村干部的做法合法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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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与父母在 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逝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已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
读者:向阳
向阳读者:
在农村中,如你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在新划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老宅基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然而,一户两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规定是一户一宅制。所谓一户一宅制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新增加的规定,其目的是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而宅基地占用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据此,说明国土局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理、公正的,你应该在该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国土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按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等则全部由你来承担,望你三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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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父母去世后留给我一处房屋,由于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房屋年久失修,前几年遭遇暴雨袭击后倒塌了。最近听说我的宅基地已被收回,现已有人在我的房屋倒塌处建了新房。请问,为什么我的宅基地会被收回?答: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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