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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究竟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其客体是什么,刑法学术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其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或称商业秘密的专有权或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其亚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一般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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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了“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广泛存在。现行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来保护商业秘密。创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建构能够与国际接轨,适应信息时代需要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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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正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座右铭“保住了商业秘密就保住了市场”一样,依靠商业秘密进行竞争早已成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才流动成为商业秘密流失的重要且是最主要的渠道,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明确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性措施防范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的外泄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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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楠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3)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找出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缺陷.提出有关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的立法建议,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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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3,(3):77-79
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因此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是要加强对雇佣关系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雇佣关系中,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与
择业自由权的保护存在着冲突,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难点。竞业禁止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同时存在于在职期间和离职后,雇主通常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如何确认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又一个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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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的过程中,个人、企业信息公开与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保护二者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既不能以保护隐私、商业秘密为借口妨碍信用信息的公开,也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及企业商业秘密为代价来建立信用信息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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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仅限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揭示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成因,运用经济学分析的工其-成本-收益理论。通过行为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等理念,对商业秘密的历史形成条件——新利润空间的出现、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等。作法律经济学的解析,以达到对商业秘密立法的经济学角度的有限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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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当前存在的主要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的表现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从可行的实践性角度,对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期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的思路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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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实中,与营销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多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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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镝 《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5(3):204-206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有竞争力的无形财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部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从民事侵权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即是明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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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启福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2):31-34
竞业禁止是雇主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实施竞业禁止又会限制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甚至影响雇员的生存权。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可以有效维护雇主与雇员间的利益平衡,以及雇佣双方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构建竞业禁止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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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企业商业秘密间的冲突,提出了解决冲突的途径,即:修改有关法律规定,使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企业告知义务以及商业秘密权的规定更加科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法律应用中的具体内容;在法律制定没有得到完善的情况下,应从公平合理的基本法理出发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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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人才的流动更加无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作为企业发展基石的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人们对保密义务、保密协议都作了相关规定,近年来竞业禁止协议要是成为在劳动关系中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效方法之一。尽管竞业禁止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天然优势.但是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对劳动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所以在运用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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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在<刑法>中却找不到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使<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所代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无法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严厉的惩罚.同时,也给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诸多困难.文章从一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刑事案出发,在剖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探讨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