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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治理背景下,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
施主体应当是村民委员会。在农村财务管理活动中,全体村民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类似于
公司的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接受全体村民的委托,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级集体财产管理职责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类似于公司的监事会,因此,全体村民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而村务监
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则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乡镇政府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应当是
指导者与外部监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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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部分地方为加强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将村级财务收归乡管,名曰“村账乡管”,且被当作一种成功经验,加以推广。我们认为,从法律和实际情况看,弊大于利,不宜提倡。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乡镇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强求村级财务统归乡管,而应当尊重村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定期向村民公布财务账目,实行村级财务民主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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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管好用好村集体资金,加快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步伐,很多地方的乡镇对村财务实行了村账乡管,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效益和使用效益得到提高。但是,在村账乡管的实践过程中,也显现出弊端,如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不便于村民监督等。笔者认为,村级财务管理应由乡管还归村管,充分发挥村民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加大乡镇监督力度,村级财务就能实现规范化管理。 村账不宜多管的原因 1.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四条规定:“乡、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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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林平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2):20-20
民主提事、民主议事、民主理事、民主监事的四民主工作法改变了过去村干部靠命令开展工作的方式,使以往村里事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得到根治,真正实现了村里的事情村民提、村民定、村民办、村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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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师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9(5):3-5,8
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村民委员会作为依托,在基层人民政府的直接指导下,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为手段,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村民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村民自治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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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省正在全面推开村级体制改革,即由原来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公所、办事处)改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让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村民委员会的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人心所向的大好事.但是,从一些地方暴露出来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加以谨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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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出现,代表了中国民主制度发展的一个新的进程。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担当重要的角色,本文着重阐述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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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0,(11):8-9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及附则。与修改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比较,修订后则凸显出以下五大亮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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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黑龙江)》2013,(11):21-21
■民政部发布《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记者5月9日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日前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旨在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慕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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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是以行政村作为一级独立核算单位,其资金属于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进行管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和村提留款。为了管理好财务,各村民委员会配合了相应的财务人员,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起到了一定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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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民 《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11,(5):4-5
“村财乡管”,有的地方也叫“村账乡管”,就是村级财政由乡镇政府代管,其说法是为了监督村级财务、杜绝村干部铺张浪费、乱开支的现象发生。“村财乡管”出现至今相关争论持续不断:支持者推行它,认为它降低了农民负担,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反对者则认为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削弱了村级自主权,妨碍了村民自治,甚至导致乡镇直接支配村财政。
对于这个问题,本刊将开展讨论。本期刊登一部分读者的看法,希望广大读者积极参与,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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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以实践为根基,以宪法为依据,以自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律。以村民自治为主旨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是当前村级公共事物管理体制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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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8月,A村村民委员会5名成员经研究决定将该村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B村村民张某,期限为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定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1999年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地时,A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评析:将土地承包给张某是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该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还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案村民委员会在合同签定后虽然经乡政府批准备案,但由于张某非A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擅自将耕地承包给了张某,属越权行为,故此合同无效擅自发包无效@孙爱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