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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动物检疫》2006,23(11):5-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条例实施的有关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畜牧兽医、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  相似文献   

2.
《动物检疫》2009,(5):6-9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3.
《中国动物检疫》2009,26(5):6-9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6.
(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7.
(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1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预防和控制犬类疾病传播,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  相似文献   

10.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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