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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结转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奖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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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6]6号)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一定比例的限额指标。并报国家林业局审定,以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他采伐限额指标必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的规定,同时为有效调控我省各编限单位合理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科学经营森林。以及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I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需要.我省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省级可预留年森林采伐限额35.6万立方米.占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237.5万立方米的1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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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树木、采伐“火烧枯死木”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一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中均找不到直接的答案。目前,规定采挖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下称《通知》),规定采伐“火烧枯死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范性文件则是《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下称《复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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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北京市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0]66号文件,采取了多项措施,严格执行“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今年初,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办发[1991]8号《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请示的通知》;市林业局按这个文件和林业部的有关要求,及时把1991年的林木采伐限额计划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又以京林(林政)字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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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国家林业局依据上述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结合2005年全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即将结束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安排部署了全国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我省根据国家林业局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等有关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精神的具体要求,组织完成了全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并通过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已下达全省各地从2006年开始正式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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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国发[1990]66号《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面加强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根据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于今年7月16日至19日在辽宁省抚顺市及清原县召开了全国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工作现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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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权限和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2001年印发的《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就《通知》的理解与执行问题,笔者谈一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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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总被引:7,自引:5,他引:2
在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重要意义的基础上,论述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在"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中,坚持生态优先,注重森林资源的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协调发挥,立足于森林资源的实际,根据经济规律、林学规律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森林采伐限额。阐明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在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范围、编制方法等方面的新进展、新变化、新特点及其对具体编限工作的指导意义。分析了在涉及采伐限额数量、采伐类型和可采资源、出材率、保护区禁伐等具体问题时应如何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中的有关要求,并详细讲解了具体操作方法。全文对正确理解、准确把握、认真落实《关于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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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林业生产建设的根基,也是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国务院批复国家林业局《关于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全国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为县级林地保护与利用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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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8日,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通知》中对工业原料林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本通知所称工业原料林,是特指为供应工业用木质原料而人工营造并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具体包括: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为满足其原料供给,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森林和林木;其他组织或个人按照明确的木质工业原料供应渠道,在区划的商品林地内人工营造的具有速生树种特性的森林和林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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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将于2015年底到期,2016年至2020年将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林业局近日出台《“十三亓”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明确“十三无”限额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单位、管理范围,统一合理年伐量测算和采伐限额确定的技术方法和基本要求,为各地科学编制“十三五”限额和按期上报国务院审批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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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来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02年国家林业局出台《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以下简称《通知》)之后,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进行完善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此,本刊专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请他就有关问题向读者作进一步的解答。记者:人工商品林包括的范围是什么?雷加富:人工商品林包括三大类,即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这里不但强调其森林的起源,同时也强调培育森林的目的必须是作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