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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
一、关于动物检疫主体与官方兽医规定的实践应用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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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5,(4)
<正>《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推进官方兽医体系是促进兽医工作全面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吉州区分两批确认了29名官方兽医,其中2011年确认第一批22人,2012年确认第二批7人。1吉州区官方兽医队伍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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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