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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的产生及理论界的基本主张,分析了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归公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增值税收体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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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土地增值收益来源、农民财产权益损失进行理论分析,结合江苏省南京市和南通市的调查情况发现,土地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社会公共物品投入、土地稀缺性和土地价格扭曲,但由于土地征收强制性及相关政策制度不完善,农民财产权益受到损失。为了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应当从提高农民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完善农地转用市场、实行实物性补偿等方面构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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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了理论分析,提出了我国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层次,租、税、费和管理手段为方式的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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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5):6-10
农地转非中因土地用途改变而产生的巨大土地增值收益,学界对此收益归属有"涨价归公"、"涨价归农"以及"公私兼顾"三种理论之争。通过对土地增值收益产生环节及现实归属分析,认为应坚持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下的"公私兼顾"理论,重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让农民分享更多的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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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业科学》2017,(9)
现阶段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突出表现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领域。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典型案例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在土地和房屋征收中获取了过高的土地增值收益是比较普遍的,但也存在土地增值回收途径欠缺、土地增值收益流失严重的情况。导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失衡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制度、产权界定不合理、缺乏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原则和有效的政策管理工具。基于从土地产权配置角度对土地增值形成及其分配机制的解释,建议应消除关于公有制土地所有权的认识误区,建立土地自由交易市场来调节土地供需关系和完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初次分配。政府应退出市场参与主体的角色,回归管理者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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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我国征地制度现状,从"权"和"利"2方面深入分析了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认为征地制度应赋予被征收人合法参与权、适当赋予集体对土地的经营自主权、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增值收益分配格局、构建可持续的安置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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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土地价值捕获是指将土地的自然增值全部或部分回收归于社会的过程。对美国“土地价值捕获”的原理与实现方式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特点,提出了其对我国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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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中国“三块地”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作为产权交易主体将本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入市交易,不仅能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关系到参与主体利益,对改革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本研究基于贡献分配理论,以贵州省湄潭县调整入市为例,综合考虑各主体的贡献度以及入市土地用途,测算各类用地能带来的增值收益以及调整入市过程中各主体应享有的收益分配比例。从土地增值收益来看,基于收益分配比例,相比当前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各主体基于贡献分配理论所得的收益分配比例均发生变化;以贡献分配理论测算出的收益分配比例能够因地和因模式制宜,集体在收益分配中获益较多,政府收益有所提高,符合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改革方向。基于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未来改革推行过程,可根据贡献分配理论来设计分配比例,不断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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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带来的农地非农化及其引发的诸多问题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中国特殊的土地制度使得农地非农化过程收益分配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重点从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土地收益增值机理、农地非农化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理论依据、农地非农化土地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3个方面对该领域已有的研究进行了分类阐述,并总结了最新的研究进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农业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的研究趋向为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理论研究、在耕农民利益补偿机制研究及农地非农化收益分配与城乡统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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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针对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原则、补偿对象和补偿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框架,并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相关建议,即:扩充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明确界定土地收益分配主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采用完全的补偿原则,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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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学研究》2016,(2)
结合江苏省征地补偿政策,对江苏省9个样本县市2011—2013年土地征收成本收益总体情况及近200宗宗地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出江苏省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征地补偿费用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失地农民生活仍无保障;"土地换社保"保障收益仍然不高,而且收益期滞后;税费计提比重较高,失地农民无缘分享.针对这些问题深入分析后,认为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方向不应该仅仅是单纯提高补偿标准,而是要让失地农民和村集体能够长期稳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出让中形成的政府税费和计提收益应更多地向农村地区倾斜,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惠及广大在耕农民,从而既能使在耕农民间接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又能达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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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法律双层面的指引下进入市场,基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在我国试点地区改革中,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不确定性、《暂行办法》对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来源的不周延以及不完善的分配监督机制,导致各试点地区收益分配制度的构建各异。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需要明确分配权利来源,理清各分配主体、客体界限及范围,制定科学、协调的调节金征收及分配比例,以期建立合理长效的增值收益分配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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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因其增值收益的分配不公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本文着重对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各利益主体的博奕情况进行探析,揭示了利益主体间的不同利益偏好及有效可行域,并提出国有永包制这一土地创新模式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