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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婚姻社会工作介入是针对农民工婚姻问题,运用社会工作的一般方法,即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社区工作法和家庭治疗,介入到家庭婚姻生活中去,协助家庭成员处理所遇到的性、结婚和离婚、生育、抚养、赡养、家事管理等问题,从而缓解农民工婚姻问题、化解农民工婚姻危机。推进社会工作者对农民工婚姻社会工作介入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大力宣传社会工作,提高社会对社会工作的认同度;确立明确的服务目标,关注农民工多方位的需求;巧用多种社会工作方法,帮助农民工化解婚姻危机;对社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健全社会工作模式,实现社会工作介入农民工婚姻常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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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田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25-26
社会因素、经济发展和家庭观念的嬗变是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增加离婚成本、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婚姻质量是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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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赡养案件仅次于离婚案件,已位居第二位。赡养案件的增多反映出赡养老人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应引起重视。当前赡养案件的特点:发生在城郊和农村经济发达富裕地区的多,占此类案件85%;孤寡年老体弱居多,占此类案件98%;老年人要求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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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妇女的身份和生存危机,束缚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进一步滋长了农村重男轻女的生育观,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注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就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利的流失状况、主要特点及其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对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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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 《新农村(黑龙江)》2013,(21):20-21
“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今年上半年,上海、青岛陆续在婚姻登记处贴出了这样的告示.在南京,因为房子限购、孩子上学等种种问题,不少夫妻也遭遇离婚困境.为了应对汹涌而来的离婚潮,南京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量最大的鼓楼区婚姻登记处,遇到人多时,不得不临时启用离婚“限号”措施,即排队预约领号牌,当天的号全都发放完毕,超出的第二天再来排.这也是南京首次对离婚实施“限号”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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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难以保护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受侵犯的表现形式出发,从历史、社会、经济、法律建设等多角度分析离婚中妇女权益受侵犯的原因,最后提出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诉讼能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等一系列对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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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 《新农村(黑龙江)》2010,(11):38-4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剧,人口大规模的流动。尤其是农村劳动力跨区域和城乡的流动日益频繁。随着大规模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外出务工家庭结构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由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家庭出现夫妻长期分离现象。近年来,农民工家庭发生婚变的问题日趋严重。农村离婚卒不断增高,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影响。农民工的婚姻状况不仅关系个人的家庭幸福,也关系社会的稳定。本文从分析农民基本状况及存在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婚姻问题的原因,并进行了相应的对策研究,以期对农民工婚姻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设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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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因赡养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赡养法律制度对保障老年人权益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农村,目前这种建立在对人的信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能很好解决农村养老问题,适合农村的养老法律制度应该是建立在对财产信任基础之上.因此,本文在对现有赡养法律制度和农村实际养老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赡养法律制度,建立农村新型养老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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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妇女的精神压力和婚姻危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城市化和农村社会变革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因而出现了农村留守妇女这一群体。本文分析了农村留守妇女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所面临的婚姻危机,探讨并提出了缓解她们的精神压力、维护婚姻状况的一些措施。这一问题关系到女性权益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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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年前,我与前妻离婚后与李某再婚,后因再婚妻子的子女嫌弃不愿赡养,我只好另租房独自居住。前妻所生子女认为我把积蓄都花在再婚妻子那边,没给他们留下财产,既不来看望也不赡养年老又多病的我。请问:我能起诉前妻所生子女要求他们赡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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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此时的婚姻关系亦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从法律层面来说,女性获得了离婚权,但事实上它未能真正发挥实效,当时的女性想要通过离婚实现独立自主的愿望仍然难以实现。这种有权却无法自由行使的现象,与北洋政府时期特殊的历史背景息息相关。虽然离婚自由的观念对当时的部分女性产生了触动,但是影响的范围不够广,程度不够深,即使法律赋予了她们离婚权利,她们也无法鼓起勇气主动提起离婚,社会现实迫使她们以或委曲求全或冷静务实的态度来面对不幸的婚姻。只有整个社会意识的进步、女性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地位的提升,女性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离婚权的愿望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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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缩影.本文运用个案访谈、问卷调查及田野调查等方法,在定量与定性分析法的基础上探讨农村不同群体在择偶观念、婚俗观念、性观念、生育观念、离婚再婚观念上的变化.从中发现现代农村社会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社会问题,如婚姻道德义务弱化,婚姻家庭稳定性下降,农村青年结婚成本增加等.最后给出一些社会政策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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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和我国妇女的收入状况等,我国法律赋予了妇女在离婚时享有诸多受保护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的特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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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行政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实际上采用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标准。诉讼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破裂程度的标准难以把握。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不十分符合我国当前婚姻状况实际,有悖婚姻自由原则。从婚姻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婚姻观,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和离婚司法实践来看,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更为适当,科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