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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种业》2000,(5):4-4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二十三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相似文献   

2.
<正>1生产许可管理1.1检查是否持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企业生产杂交水稻种子的前提是,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安排生产,不得先生产后办证、边生产边办证。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凭种子企业的书面委托、委托者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种子生产,严禁无证生产。1.2检查是否依证生产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35条规定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为此农业部于 2 0 0 1年 2月2 6日发布了关于“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第4 9号令 ,对种子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管理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而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的标签则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1 标签标注的内容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  相似文献   

4.
农业部第49号令<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第五条又对主要农作物、混合种子、药剂处理的种子、转基因种子、进口种子、分装种子、含有杂草种子的种子等七种情况的种子标签作了具体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作物种类等八项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笔者认为种子标签的内容应明确以下3点:  相似文献   

5.
<正>种子标签是商品农作物种子的重要属性,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种子经过检疫许可的标志,使用者可以从检疫证明编号上获得免受疫情风险的信息。因此,科学标注检疫证明编号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有利于对种子的科学监管,从而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为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期对辖区内玉米种子标签进行了抽样检查,其中检疫证明编号标注是检  相似文献   

6.
杜郁  鲍聪 《中国种业》2010,(7):28-29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  相似文献   

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相似文献   

8.
农业生产中假种子坑农害农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农民朋友应掌握简单的鉴别种子质量优劣的方法,以便在购买时加以识别。眼看先看种子包装上的说明书、标签等,种子标签应当说明作物种类、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地址、联  相似文献   

9.
种子标签是商品农作物种子的重要属性,合法合理标注种子标签能最直接表明种子质量信息,不仅利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利于加强管理,而且能避免种子纠纷,保护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重要内  相似文献   

10.
种子标签是商品农作物种子的重要属性,合法合理标注种子标签能最直接表明种子质量信息,不仅利于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有利于加强管理,而且能避免种子纠纷,保护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国内生产种子分类标注植物检疫证明编号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供同行商榷.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的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强种子市场检查力度,规范标签管理和市场经营秩序。  相似文献   

13.
《种业导刊》2006,(7):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制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至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先经所在地县(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  相似文献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指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 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先经所在地县(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  相似文献   

15.
《新疆农垦科技》2012,(2):57-57
一要选择经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二要看清审定品种编号和界定的种植范围。三要看品种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检疫证。四要了解常规抗虫棉原种纯度要达98%以上,杂交抗虫棉F1,的纯度要达95%以上,  相似文献   

16.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第一条为加强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相似文献   

17.
《种业导刊》2016,(12):5-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  相似文献   

18.
叙述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分析了标签标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标签意识、加强市场监管、科学指导购种等措施。  相似文献   

19.
为了规范县级农业部门办理主要农作物许可证的程序,依法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作者结合本人多年工作经验,从法律依据、核发流程、改进建议3个方面入手,详述了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和核发生产许可证的规范流程,保证了县级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公开、公正、透明、依法。  相似文献   

20.
王萍  王爱民 《中国种业》2004,(12):27-27
1 必须实行经营许可制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的规定,经核发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无书面委托的单位和个人没有市场准入权,不得参与种子经营活动.进入种子经营环节的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其二是接受委托方委托的受托经营者;其三是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置的分支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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