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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颁发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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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申请办理饲料企业需要批准吗?有哪些具体程序? 答:凡在我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等饲料产品,以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都需要获得相应饲料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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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申请办理饲料企业需要批准吗?有哪些具体程序?
答:凡在我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动物源性饲料、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等饲料产品,以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都需要获得相应饲料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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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如何办理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答:申请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首先要对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并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申请书》,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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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2):9-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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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信息》2001,(1):33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2. 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3.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4. 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验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5. 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6. 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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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博览》2005,(3):19-19
农办牧[20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工作(业)办公室:根据《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年度检查制度变更为年度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当如实、规范填写年度备案报表,于每年3月底前将备案报表一份连同电子版备案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省级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备案报表可以向省级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索取或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http://www.chinafeed.org.cn)下载。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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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颁发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这就表明了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重大举措。那么《生产许可证》究竟都有哪些效力呢?换句话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起什么作用呢?在什么情况下会引起许可证的无效、失效、中止和撤销呢?探讨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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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饲料安全监管水平,积极配合“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2008年5月25日~29日,农业部饲料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组一行三人对黑龙江省饲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进行了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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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选择使用的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省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经过国家权威部门检测为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