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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2002年11月,比利时小型企业贸易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在烈日省(Provinceofliege)Bullingen区的野猪中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猪或野猪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  相似文献   

2.
今年3月以来在日本、韩国暴发的口蹄疫,使两国的畜牧业遭受了重大损失,也对周边国家的畜牧业形成了威胁。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发布公告,采取应对措施。 公告规定,自2000年4月3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日本、韩国输入偶蹄动物(如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日本、韩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途经我  相似文献   

3.
2002年10月3日,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该州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  相似文献   

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 3 月8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处理好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 据了解,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检验检疫局此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管理的通知》后,仍有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陆续抵达我国各进境口岸。根据《通知》要求,五部门现就已到港的从欧盟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求进行如下处理:对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作退回处理;对不能作退回处理的,作销毁处理。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单位,要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办理移交、结案手续。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作销毁处理(处置)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须在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环保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本刊辑)  相似文献   

5.
<正>近日,三亚检验检疫局凤凰岛办从来自越南的"双子星号"邮轮旅客携带的柿子中发现有害生物。经鉴定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柿尾孢,属全国口岸首次截获,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该批柿子实施销毁处理。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入境旅客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携带或违规夹带禁止入境物,  相似文献   

6.
日前,哈尔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入境邮件中截获21箱来自美国的玉米种子,共计115千克,检测后发现其为转基因种子,这是黑龙江省检验检疫系统首次截获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入境玉米种子,这些玉米种子将被销毁。由于美国是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疫区,我国禁止美国玉米种子进口。  相似文献   

7.
为了加强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包括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产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磷酸氢钙、骨胶,以及用上述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下称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防止使用禁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38号令,简称《办法》的规定,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上述动物性饲料产品属于《条例》调整的“单一饲料”范畴,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2. 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入。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的规定。 3. 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据《条例》实施处罚;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经营、使用的监控。 4. 输入动物性饲料产品,须事先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现在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农业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对已办理有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许可证要求的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境检验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一律做退回处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依法严格对允许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5. 省级饲料质量监测机构应依据同类动物不得饲用同类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原则,加强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监督检测。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测,防止该类产品扩大应用范围,并将检测结果报送当地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6. 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严格执行。今后,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我国禁止进口发生重大疫情国家动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对该类产品的管理作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8.
国家质检总局2月12日正式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试行)》,希望以此提高检验检疫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及时、准确、高效地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根据预案,当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疫情时,检验检疫部门要停发疫区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立即撤消已经发放的相关进境检疫许可证,严格入境货物查验,禁止禽类及其产品直接或间接从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入境。严格对旅客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检验检疫,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加强对…  相似文献   

9.
第144号 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痒病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并已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防止被我国禁止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通过第三国转口或混入第三国的饲料进口到我国,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按《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 二、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在签定贸易合同前必须凭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忡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相似文献   

10.
近日,广东深圳皇岗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福田口岸查获4.51kg芒果,实验室从中检出我国禁止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芒果果肉象,此为福田口岸首次查获,该局工作人员依法作销毁处理。据了解,芒果果肉象会使芒果失去食用价值,主要分布于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新几内亚等地。皇岗检验检疫局加大对入境旅客携带物查验力度,  相似文献   

11.
今年中秋节,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寄出的月饼加大了查验力度,更有30余国家直接明令禁止从中国进口月饼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市民打算给海外亲友邮寄月饼一定要多关注进口国的规定要求,以免被退回或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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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3日公布了禁止进口和销售发生疯牛病国家的牛肉产品清单。   禁止进口和销售的具体产品有:牛的脑、脊髓、眼、牛肉、牛骨、牛内脏、牛胎盘,以及用这些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牛肉汉堡、牛排、牛肉罐头、牛肉香肠、牛肉松、明胶、氨基酸等,但牛乳与乳制品不在禁止之列。同时也禁止邮寄或携带发生疯牛病国家的这类物品或产品入境,一旦发现即行销毁。目前已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有:英国、爱尔兰、瑞士、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德国、葡萄牙、丹麦、意大利、西班牙和列支敦士登。 卫生部要求,进口商或生产销售商对已进口或销售的来自疯牛病国家的牛肉食品,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做销毁或退货处理。 (本刊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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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广东东莞检验检疫局太平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对一名来自摩洛哥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时,不仅截获水果等禁止进境物品,还在该旅客从摩洛哥购买的树脂工艺品上发现草种--象草。象草原产非洲,又名紫狼尾草,拉丁文名:Pennisetum purpureum Schum,禾本科、黍族,多年生丛生大型草本。这是东莞口岸首次检出象草籽,也是首次在工艺品上发现附着草种。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依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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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6月1日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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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填写索证登记记录,严格执行查证验物 1.1查证凡进入屠宰厂的运输动物车辆必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埠进京动物必须从指定路口进入,检疫证明上并黏有许可动物进京专用标志和通过北京市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入境路口专用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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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公告》(总局2009年第101号公告)称:近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从进口加拿大、澳大利亚油菜籽中截获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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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经济发展更加迅速,国家之间贸易量也越来越多,出入境的动物检疫国际交流以及国际合作越来越频繁。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和巴西、蒙古、荷兰等等国家的政府机构签订了动物卫生合作协定以及动物检疫协定,先后和德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等国家签署了双边输出以及输入猪、牛、羊等等动物产品单项的检疫议定书,本文中,笔者就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出入境动物检疫所面临的危机以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我国出入境动物检疫的现状和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18.
2002年8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联合发布公告,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来自韩国输华货物木质包装物松材线虫的紧急检疫监管工作,以保护我国的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Steiner Buhrer)Nickk]是我国禁止进境的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也是国际公认的特大毁灭性病害.松材线虫枯萎病传播速度快,防治难度大,极具破坏性,被世界公认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  相似文献   

19.
《饲料博览》2004,(2):14-14
2003年12月28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确认在华盛顿州发生了疯牛病。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现通知如下:一、根据2001年3月1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43号公告,现将美国列入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名录。二、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第1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防止疯牛病从美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首先是在沿边和沿海地区被发现,这些外来有害生物严重威胁着我国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作为植物疫情传入的高风险区的边境口岸,加强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调查工作,抵御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成为保障国家的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必然选择。饶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边境口岸的基层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几年来开展检疫性实蝇、马铃薯甲虫等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调查工作,为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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