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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 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如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将成员的4000公斤农产品按每公斤11元售出,为了弥补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公斤付钱给农民,同时按每公斤1元留在合作社4000元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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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2019,(5):71-71
问题一:为什么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必须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反映了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一方面,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另一方面,成员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包括交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具体的交易情况要记载在成员账户中,作为分配的依据。如果成员不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或者不通过合作社购买生产资料,以及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其他服务,合作社就不会有效益,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因此,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衡量成员对合作社贡献的最主要依据,是合作社产生盈余的最主要来源,盈余应当主要根据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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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合作社就是一种由成员(即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并根据使用进行分配(而不是按所有权)的特殊企业形式,因此谁是合作社成员(社员)就很重要。这就是成员资格问题。这也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问题的基础。成员资格问题,首先意味着成员有什么利益,有什么责任。农民参加合作社,总是因为合作社能够带来他自己想获得但难以获得或成本太大的利益吧。具体地说,一个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可能包括:1市场进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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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合作社.引导土地向合作社流转 (一)出台奖补政策,吸引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县里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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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2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是以<种子法>为依据,围绕新疆种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突出重点、增强可操作性着手,把做大做强种子产业作为重点,把鼓励发展摆在首位,解决了<种子法>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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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社,退社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是农民自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成员退社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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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基于湖北省159个粮食类合作社成员的调查资料,对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愿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许多成员没有缴纳股金,也不愿意追加投资;多数成员都愿意接受产前产中服务,但不愿意与合作社签订订单;大部分成员不关心也不愿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大多数成员都不愿意承担合作社亏损。其原因主要是成员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合作社管理层缺乏信任;带头人素质有待提升;成员的边界游移现象普遍。为此,必须加大合作社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力度;规范运行机制;加快带头人培育;完善成员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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