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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农业部组织制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附件1)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附件2),于2009年6月4日通过农业部第1216号公告发布施行。2006年3月2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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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第1216号公告,结合本省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并制定了新的《江苏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该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同农业部公告),于2009年12月7日发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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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全国部分省市为保护本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组织专家制定了新的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分别于近期发布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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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津市农业局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该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经过天津市第一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审议,《天津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即将正式公布,《天津市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也将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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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调查结果,农业部编制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2013)》和《各地区发生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13)》,并于近日正式印发。2013年印发的《2012年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区名录》和《2012年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省分布名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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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发生分布情况,湖北省农业厅近期发布了经专家讨论审定新的《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1996年和1999年公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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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自1993年取代“欧洲经济共同体”以来,对农业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对原有的植物检疫法规做了较大修改,建立了“植物健康新策略”,主要规定了欧盟成员国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具体措施。它们是:植物检疫名录;植物通行证系统;产地检疫和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对第三国产品的检疫;保护区的建立;欧盟植物健康执行机构和人员等。那么,这些法规中针对中国盆景的检疫要求有哪些呢? 一、欧盟对进口盆景的检疫要求 1.禁止进口以下植物的盆景:冷杉属、雪杉属、扁柏属、刺柏属、落叶松属、云杉属、山楂属、苹果属、李属、梨属、蔷薇属、茄属、柑桔属、金桔属、枳属、葡萄属和禾本科的有些种类及其杂交种。 2.植物要种植在由官方注册的盆景种植园至少2个连续的生长世代,且盆景应放在具防虫结构的网室中。其附近的植株应经官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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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近日发布公告,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农业植物有害生物普查结果,制定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1995年4月17日发布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同时废止。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昆虫类的有17种,包括菜豆象、柑橘小实蝇、柑橘大实蝇、蜜柑大实蝇、三叶斑潜蝇、椰心叶甲、四纹豆象、苹果蠢蛾、葡萄根瘤蚜、苹果绵蚜、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稻水象甲、蔗扁蛾、红火蚁、芒果果肉象甲和芒果果实象甲。线虫类的有3种,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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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欧盟有关有害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新法规事前知情同意法规(Prior Informed Consent Regulation)修订版将开始生效。同时,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将从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接管管理和技术工作。PIC法规负责管理欧盟和第三国之间的高危险性化学物质进出口,是鹿特丹公约在欧盟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只有在接受国被通知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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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市场信息》2013,(3)
<正>在近日举行的欧盟植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会议上,专家提出两项建议,共计划拨1100万欧元资助有害生物防控研究。此次拨款将用于资助欧盟7个成员国中的17项研究,这些项目将致力于控制那些威胁植物生长的有害生物的蔓延。欧盟植物健康基金对帮助成员国保护欧盟的农业、森林和景观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成员国申请,各国资金的分配情况如下:塞浦路斯13万欧元、法国30万欧元、德国22万欧元、意大利19万欧元、荷兰29万欧元、西班牙227万欧元和葡萄牙760万欧元。其中,葡萄牙经费中的390万欧元将用于防控松木中暴发的线虫,其余370万美元帮助葡萄牙在现有划分的地区控制松木上的线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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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新法规提高了中国农产品出口技术门槛。商务部2005年11月28日在京举办“欧盟、日本食品安全新法规与中国农产品出口研讨会”,积极应对日本、欧盟将于2006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新法规。在全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日本政府根据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将于2006年5月起正式施行《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明确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34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近5万个暂定标准,对其未设标准而欧美国家也无标准可参照的农药推行“一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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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世界》2006,(9):57-57
何晶:建议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何晶是全国人大代表、丹东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所长。何晶认为,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我国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8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初《条例》设置的运作模式、处罚条款等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及飞速发展的种子行业的新形势、新情况,品种权人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一些执法环节缺少法律保障。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仅靠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也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司法实践和农林业实践急需比《条例》更强大、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支持,即实践需要将《条例》上升为“保护法”。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品种保护只是一个条例,这与我国执行国际公约不相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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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西方发达国家的植物新品种权立法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由于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因此需要采用单独立法予以保护,于1997年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也相继出台,使我国品种权保护规定日趋完善,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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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正式生效。今后我国销往欧盟的化学品都需事先办理REACH注册。为了适应这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