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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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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稻田间种植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间种植鉴定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抽查,检验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常用方式。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抽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种子质量,  相似文献   

2.
谈立新 《种子科技》2003,21(6):334-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种子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软弱被动的局面,在规范种子市场、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前所未有的震慑作用。但在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对基层第一线的执法工作影响很大,亟待解决。在此,根据种子行政执法的特点,结合我县的行政执法实际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1健全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水平《种子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执法的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执法,也可以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无论哪种形式,种子管理机…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并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鉴于此,个别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回种子行政执法权和进行种子管理站、种子公司分设的工作中,干脆撤销了种子管理站。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条件下是一种对农业生产、农民利益不利的作法。建议国家、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对此予以干预,并建议各省在修订本省种子管理条例时在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种子管理站的地位、性质、体制、职责及经费来源。1种子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专门机构和稳定的专业技…  相似文献   

4.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安排对重要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督抽查.所谓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因此,<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种子企业的权力和义务,种子企业依法享有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相似文献   

5.
周治华 《种子科技》2011,29(1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是种子管理的终端,负责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的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良种的扩繁和推广应用,农业用种安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因此,规范终端管理行为,是  相似文献   

6.
种子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执法工作被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已由种子工作的从属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由协同工商、公安、技监等部门执法上升为主体执法、职权执法、独立执法、行政执法。下面谈谈种子执法种子执法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种子执法工作被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已由种子工作的从属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由协同工商、公安、技监等部门执法上升为主体执法、职权执法、独立执法、行政执法。下面…  相似文献   

7.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种子管理部门执法地位和行政职能。《条例》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随着种子市场进一步开放,新品种的不断  相似文献   

8.
赵玉忠 《种子世界》2003,(12):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上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两年后,<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种子条例>)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农作物种子法规在我省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也预示着我省依法治种具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强大的法律武器.<种子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地位,<省种子条例>赋予了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的职责.那么,如何加强种子执法和行政管理,促进我省种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相似文献   

9.
徐寿尧  刘锦锋 《种子科技》2002,20(4):21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 ,对种子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和规范 ,把种子管理与种子经营彻底分开 ,将行政管理权收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形成一个公正、科学、开放的种子行政执法体系。1 种子执法特点种子执法是种子管理的显性表现 ,由种子违法案件授理、侦查、鉴定、处罚等一系列环节构成。与其它执法活动相比 ,有其自身的特点。1.1 专业性较强。与其它一般法律不同 ,《种子法》属于专业法 ,是法律与技术的结合 ,实际操作时技术性较强。因此 ,《种子法》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是种子执法主体 ,避免了过去…  相似文献   

10.
袁淑荣  苏会贤 《种子》2001,(6):72-73
《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为种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种子法》明确赋予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权和执法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过去行政执法的从属地位变为执法主体 ,由一种熟悉的行政措施管理方式法转变为一种全新的依法管理的方式 ,为保证《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种子管理机构 )必须做到健全管理体制 ,完善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手段 ,加大管理力度 ,才能依法行政 ,依法治种 ,依法管理 ,体现法律的严肃性。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 ,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的组织保证  《种子法》明确规定 ,…  相似文献   

11.
对《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尧亲 《种子科技》2002,20(2):9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 ,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 ,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行为 ,维护品种选育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农业生产用种质量 ,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种子法》规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和质量监督权。通过近几年种子执法的实践 ,现就《种子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与大家商榷。1 种子执法体系建设问题《种子法》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将加大种子行政执法力度.首先是组建专职执法队伍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面对错综复杂的种子行政执法工作,要保证<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提高执法水平,种子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相似文献   

13.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安排对重要农作物种子进行监督抽查,即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种子企业的权力和义务。  相似文献   

14.
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子质量纠纷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效防止种子质量事故发生,对促进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主体问题1.1主体合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相似文献   

15.
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24个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关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的要求,对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进行了调整,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执法机构。在机构上,18个县(市)采取委托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行政管理或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来管理的方式,种子执法机构已全部完成分设,其中属单一种子执法机构的8个,占总数的44%,属综合执法性质的10个,占总数的56%。  相似文献   

16.
《中国种业》2000,(5):4-4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种子生产 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第二十三条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相似文献   

17.
1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责任的组织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明确规定,管理和经营要彻底分开,管理不能参与经营,经营不能搞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18.
<正>种子管理机构,既可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包括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又可以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授权,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种子执法等农业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力,属于行政行为。技术鉴定活动是鉴定专家组向申请人提供鉴定结论,是一种技术服务,属于民事行为。种子执法行为和技术鉴定活动的法律性质不同,两者不可混淆。1种子执法行为和技术鉴定活动相混淆的案例  相似文献   

19.
张少波 《种子科技》2005,23(2):84-85
种子市场放开以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种子行政执法,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种子选育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遵照种子行政执法五原则,使种子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则能有效提高种子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利于树立诚信法治政府良好形象.  相似文献   

20.
林丽萍 《种子科技》2005,23(3):130-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对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都应当配备相应的种子检验员.新颁布实施的<农作物种子检验员管理办法>对种子检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种子检验人员的上岗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要求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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