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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河北省种子产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状况,省内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有5家,全国种业50强企业有4家,河北种业的发展在全国种业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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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下简称《种子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过去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种子公司在种子经营渠道和经营区域中的长期垄断地位,实行了以注册资金、配套技术及设备条件定经营范围的新规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可以开展全国及国际范围的种子经营活动,种子经营竞争在全国范围内激烈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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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种子市场全面放开,企业竞争日趋激烈,这本是一剂提高种子质量,增强种子企业服务意识的良药,但一些种子公司或个人利用《种子法》没有明令禁止多家委托这一空子大做文章。从近年来种子市场综合反映来看,多家委托销售种子有以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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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业销售终端的现状
1.1销售终端网点急剧增加
就锦州地区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出台前,全市从事农作物种子销售的经营业户不足200家,而现在全市从事农作物销售的经营业户已增加到500余家,仅一个乡(镇)最多可达10余家种子销售店。原来只有种子公司和乡(镇)农科站等涉农单位经营种子,现在已发展到各行各业人员都纷纷步入种子行业,种业销售队伍日益壮大,销售终端网点急剧增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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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状
1.1 形成集约化区域发展中心 厦门市翔安区种子产业经过数年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翔安区种子企业逐步走上健康稳定发展的轨道,成为福建省重要的蔬菜种子集散中心,为翔安区优质种苗产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全区共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种子经营企业16家,其中3 000万元以上的有1家,占全市主要的种子经营企业一半左右,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全区销售农作物蔬菜种子超过100万kg,品种近2 000个,在全国建有良繁基地面积253.3hm2,销售蔬菜、瓜果种子占全省50%以上,已培育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和名牌产品,如"如意"、 "文兴"、 "中厦"、 "金盛"、 "振闽"、"高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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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贯彻实施以来,绥化市初步形成了国有种子公司、科研单位、民营种子企业和个体业户多家经营的多元化的种子市场。这也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种子产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提高绥化市种子产业的竞争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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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部门资料,2000年时,全国县级以上种子公司有2700多家,委托代销公司约55000多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两年后,全国种子产业大分化、大联合的局面初显端倪。据有关资料,全国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种子企业已超过60家,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种子公司近万家,委托代销公司可能在10万家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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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后,中国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打破了过去地区封锁、独家经营的格局,促进了种子经营方式大转变,种子产业大发展。但因种子市场、经营体制处于转型的初级阶段,种子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郴州历来就是种子生产经营的重地,现有种子企业25家,种子经销商900多个,年生产面积6万亩以上,年产种子1 200万公斤以上,种子管理工作任务大、责任大、难度大。面对新形势,我们按照省种子管理站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上“抓重点,攻难点,兴亮点”,实施“一个重点(用种安全)、二个确保(种子质量合格、品种推广安全)、三个到位(质量监督、品种管理、种子执法到位)”的管理目标,近几年来没有出现大的种子质量事故,使我市种子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体会和做法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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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种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的主体。《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24个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关于“种子管理与生产、经营必须彻底分开”的要求,对种子管理和生产、经营机构进行了调整,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种子法》要求的种子执法机构。在机构上,18个县(市)采取委托种子管理站进行种子行政管理或依托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来管理的方式,种子执法机构已全部完成分设,其中属单一种子执法机构的8个,占总数的44%,属综合执法性质的10个,占总数的5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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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种子法》的颁布实施,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省、地、县种子企业由于体制的转变,在性质上逐渐发生了变化,演变成为自负盈亏的真正意义上的股份企业;因看好种业的民营资本,农业大学、科研院所竞相成立种子企业;部分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也逐步进入中国种子市场,从而使得原有的体制逐步向多元化发展,种子企业数量猛增。全国现有持证经营企业9000多个,注册资本500万元的企业3000多个,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80多个,外商投资企业70多个,上市公司6个,种子经销商12万个。今后的种业面临的是淘汰、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命运,行业的洗牌还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由于体制的转变,原封闭的市场垄断的经营模式被彻底打破,市场放开,竞争会日趋激烈,尤其是人才、品种和销售网络的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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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批准文号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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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是一个“七山一水三分田”的农业县,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颁布实施后.我县的种子经营户象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而在种子管理与种子公司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体制下.对种子管理来说形同虚设.种子市场比较混乱.时有种子质量引发的纠纷和上访事件发生。自从2004年我县按照《种子法》完成政企分开成立县种子管理站后。我站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开展一系列种子管理工作,使我县的种子管理工作在短期内走上了依法管理、有序竞争、健康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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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一个县域内或一个乡镇内出现了多个委托销售点,同一家公司委托多个代销方或同一个体户被多家公司委托,即重复委托现象,产生在同一区域销售价格不同、销售方式不同、宣传口径不同的格局。公司对委托经营者管理较差,代理者只要有顾客带现金批发种子,就不再审查其是否具有代销种子的资质和条件,随意开据种子委托书,甚至代理者打一电话,空白委托书随种子同行。加之被委托者素质不一,出现掺杂销售,甚至假冒委托方种子事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