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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科学实验》2007,(5):1-1
一、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同时,《物权法》第60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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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中的资产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农民民主确定,确定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确认成员的时间、标准和程序,由群众民主协商决定。新加入的成员家庭人口自然不能成为集体成员。通过法律程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参照法律和经济常识两个标准的,依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取得成员资格。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也应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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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婷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9(1):32-33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在现实中集体主体行使权利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苏州也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试点工作,农民脱离了原来的土地,搬进安置的社区,农民的职业由单一的农业生产走向多样化,由农村户口变为城镇户口,社区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因新型社区居委会的建立不能继续发挥其各项权利,使得这些决策权、监督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经济民主管理等各项权利行使困难,集体经济组织也面临解体的困境,集体土地将面临无主的境地,集体土地收归国家也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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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农村集体财产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农村集体财产这一物质基础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集体财产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财产所有权主体缺位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属农村社区集体所有。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在许多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农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即主体缺位。在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必然造成主体错位。如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许多地方村委会成了发包方。这里说的主体还仅仅是代表主体问题。至此尚不足以说明问题的本质,我们还应当弄清楚集体财产究竟是谁的,这就需要把握传统集体经济财产制度的特点。众所周知,集体财产归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但任何个人都不能单独占有某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说,财产权利的这种整体性和不可分性是集体财产制度安排的基本特点。这种集体经济的财产制度虽然名为“集体所有”,但社区每个成员不晓得集体资产是否有自己的份额,仅知道这是大家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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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农业经济形势的不断好转,农民更加重视土地,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文章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的规范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农村新增人口土地权益、保护被征地农户权益、非农民家庭承包土地权益维护等方面做出明确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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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出发做出的一项战略安排.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流转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尚存在着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流转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而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等问题.为此,应从加强土地流转立法、保障农民享有真正的所有权、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和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准确定位政府角色等几方面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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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支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5(1):158-159
<正>一、我国耕地保护存在的问题1、耕地产权制度不完善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只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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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之路需要循序渐进,要始终坚持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原则,在农村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下推动进行改革。经过近些年的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还应当持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方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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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反映和体现了现阶段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民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对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1.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农村集体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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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需求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业现代化、工业化推进的速度逐渐加快。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集体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等方面都有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度、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局限,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了许多诸如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混乱、集体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集体经济效益不高、管理不善、资产产权和分配关系没有理顺、干群关系紧张,农村干部腐败现象严重等经营上和财务管理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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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时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既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也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我国当下农村集体经济面临集体意识困境、经营能力困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困境等问题。为此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出发,利用典范来提高农民集体意识,进而优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最终破解发展困境,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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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筑牢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盘的客观需要,契合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守集体所有底线的基本逻辑。本文基于《民法典》视角,阐释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政策逻辑,分析其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探讨“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路径。研究表明,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对于巩固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和实现农村共同富裕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然而,受困于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虚化、宅基地利益主体复杂多元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封闭性”等多重因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学术界需要加强法治实践研究,需要将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研究放置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逻辑之下,在学术研究与法治建设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因此,建议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围绕着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这条主线,从明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所有权权能、建立新型宅基地管理模式等方面探索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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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理该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一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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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主要以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为特征。这种土地承包制 ,是指通过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将承包使用土地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一种土地经营和耕作方式。在现阶段 ,表现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即集体统一经营和承包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经营管理水平 ,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农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 978~ 1 984年粮食总产量连续增长。但随着我国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加强 ,农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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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 《农业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2016,(35)
近些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据了农村集体享有财产和资源的主导地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各类资源,其主要的就是土地资源,农村土地确权与农村集体确权密切相关,都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涉及到每一个农民的自身利益,情况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