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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审判是济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一大亮点,虽然起步较晚,但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本文统计了济南中院2002-2006年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相关审判数据,也是对五年以来植物新品种审判工作的总结回顾。本文以案件的各种数据统计为依据,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案件数量增幅的原因、案件审理的特点,并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植物新品种审判工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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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但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数量有限.而且此类案件涉及的侵权认定原则与比对方法尚不完善,法院审判此类案件实际处于摸索阶段。为及时正确地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结合相关法规和《若干规定》,简要论述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及认定标准等问题,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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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司法实践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时有发生,种业经营者十分关心哪些类型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笔者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就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类型做简要介绍,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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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评要旨
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应像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销售方一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本案提出植物新品种的销售方应尽严格审查义务,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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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20余年,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家族中最年轻的成员。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植物新品种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纠纷类型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从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来看,目前涉诉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主要涉及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案件涉及无性繁殖的观赏性植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涉及的植物新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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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食用菌菌种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下,专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是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形式。围绕首例真姬菇专利侵权案件,探讨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侵权判定的考量因素以及DNA分子技术在鉴定中的应用,为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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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程参与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的起草、三批种业典型案例的发布以及相关典型案件的审理,围绕近五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以植物新品种的育种研发、授权、推广的整个生命周期为主线,讨论了育种研发阶段对育种材料的技术秘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阶段对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授权后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阐释对作物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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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量持续增长。2019年,农业农村部受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首次突破5000件,相当于最初10年的申请总和,年度申请量连续3年位居世界第一。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但是,伴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不断攀升,种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侵犯商业秘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非法经营等问题不断增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基于种子的特殊性,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备受社会各界包括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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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审判实务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判赔低额案件较多且地区差异较大、不同涉案品种判赔额差别明显、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畸高、惩罚性赔偿极少适用等问题。面对种业振兴的新要求,应通过进一步健全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探索建立品种化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引入比例原则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措施,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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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品种管理遇上DNA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直以来,我国都是采用表现型对品种开展评价、鉴定、认定等工作,但是系统性差,缺乏统一标准。1999年,我国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引进了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简称DUS)评价、身份鉴定体系,开始了系统化、标准化的田间表型身份鉴定,对品种DUS"三性"作出科学、准确的判定,在各地法院的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审理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DNA身份鉴定技术的"短、平、快"分子鉴定方法,为提高品种管理效率提供了可行的辅助手段,建设农作物DNA身份鉴定技术体系作为田间表型身份鉴定(精、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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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对调动农业育种工作者研发积极性、提高民族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植物新品种的市场侵权现象,不但侵权手段花样翻新隐蔽性强,而且地方保护情况复杂,维权难度大。为此,全面认识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提高权利人和全社会的品种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1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规定》),植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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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进展
1.1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为第39个成员国.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启动实施,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1999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施行.随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以及数十种申请文件相继出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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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品种选育而言,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谓选育人又称培育人,可分成单位选育和个人选育。简单的说单位育成的品种叫职务育种,个人育成的品种叫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就像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那样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目前,关于品种选育的法律、法规不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而相应的因品种在选育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等纠纷案件则日益增多,有的案件还尚属我国首例,相对而言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有待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